一、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5条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9号)第5条、第17条、第19条
二、申请该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三、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单位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sfda.gov.cn)在线申请,同时提交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纸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申请人应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从事互联网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的网站申请人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ICP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6、5年来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自查报告;
7、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8、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10、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11、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2、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相关证明及执行情况。
13、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上述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页数较多的加盖骑缝章并在末页加盖公章。
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办理该程序的要求和承诺办结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并指导申请人完成补正;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同报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窗口发放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第52-54号窗口(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2、在滨海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第24-26号窗口(滨海新区于家堡融和路681号宝策大厦裙房1-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