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办事指南
一、 行政审批主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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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三、 子项名称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四、 系统办理类型
无
五、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第12条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
六、 申请该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七、 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提交下列文件:
1.首次考核、增项考核、到期复查考核、生产条件变更考核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印章:
1.1单位和个人合法身份的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1.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1.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1.4《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适用于到期复查、增项考核、生产条件变更);
2.其它变更申请(包括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型式评价依据等变更)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加盖单位印章:
2.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申请》(一式两份)
2.2变更后的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2.3变更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
2.4单位和个人合法身份的证明及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的还需递交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2.5变更后的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复印件。
3. 申请补证
申请的条件: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损毁(违法被没收的除外)的,可以申请补证。
3.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补证申请》;
3.2营业执照复印件;
3.3有关原取得制造许可证书证明材料;
八、 实施权限表述
市级权限:负责对坐落在本市制造国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企业许可。
区限权限:负责坐落在本市制造国家非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市级工商注册的企业,本辖区制造国家非重点管理计量器具企业和修理计量器具企业的许可。
新区权限:负责坐落在本市制造国家非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市级工商注册的企业,本辖区制造国家非重点管理计量器具企业和修理计量器具企业的许可。
自贸区权限:同滨海新区。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办理该程序的要求和承诺办结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并指导申请人完成补正;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同报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窗口发放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