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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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事指南

     

    一、       行政审批主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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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三、       子项名称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四、       系统办理类型

    五、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4条 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18条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

    六、       申请该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1、制造单位已生产出样机;

    2、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已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

    七、       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申请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

    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一式三份;

    3、样机照片;

    4、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5、产品使用说明书;

    6、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7、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二)申请免于型式试验的

    申请条件是申请单位已获得同类产品型式批准,申请的产品与老产品相比,结构相同、测量范围窄、准确度低、功能简单或者满足其他可以免于型式试验情形的。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免于型式试验申请》(一式二份);

    2、同类产品的型式评价报告、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3、产品标准;

    4、总装图、电路图和关键零部件清单;

    5、使用说明书。

    (三)申请型式批准项目变更

    项目变更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型式评价依据的变更。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变更申请》(一式二份);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4、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

    5、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企业名称变更时);

    6、型式评价报告(产品名称或型式评价依据变更时)。

    (四)补证

    申请的条件:因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遗失或损毁(违法被没收的除外)的,可以申请补证。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补证申请》;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关原取得型式批准证书证明材料;

     

    八、       实施权限表述

    市级权限:本行政区域内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委托型评、受理、审批、发证。

    区县权限:无

    新区权限: 无

    自贸区权限:无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办理该程序的要求和承诺办结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并指导申请人完成补正;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同报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窗口发放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