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事指南
一、 行政审批主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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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三、 子项名称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四、 系统办理类型
无
五、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4条 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18条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
六、 申请该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1、制造单位已生产出样机;
2、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已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
七、 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申请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
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一式三份;
3、样机照片;
4、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5、产品使用说明书;
6、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7、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二)申请免于型式试验的
申请条件是申请单位已获得同类产品型式批准,申请的产品与老产品相比,结构相同、测量范围窄、准确度低、功能简单或者满足其他可以免于型式试验情形的。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免于型式试验申请》(一式二份);
2、同类产品的型式评价报告、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3、产品标准;
4、总装图、电路图和关键零部件清单;
5、使用说明书。
(三)申请型式批准项目变更
项目变更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型式评价依据的变更。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变更申请》(一式二份);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4、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
5、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企业名称变更时);
6、型式评价报告(产品名称或型式评价依据变更时)。
(四)补证
申请的条件:因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遗失或损毁(违法被没收的除外)的,可以申请补证。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补证申请》;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关原取得型式批准证书证明材料;
八、 实施权限表述
市级权限:本行政区域内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委托型评、受理、审批、发证。
区县权限:无
新区权限: 无
自贸区权限:无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办理该程序的要求和承诺办结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并指导申请人完成补正;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同报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窗口发放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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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