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北稽食罚〔2017〕16 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91120105732811060U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沈彤 |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8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北稽食罚〔2017〕16 号
当事人: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与万柳村大街交口(万柳村大街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32811060U
法定代表人:沈彤
经营范围:食用农产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硬胶囊类、软胶囊类、片剂类、颗粒类、口服液类、袋泡茶类、保健酒类、保健饮料类)、图书、电子出版物、烟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首饰、花卉、工艺美术品、日用百货、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化工、家具、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建材、通讯器材、办公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电话卡批发兼零售;柜台租赁、场地租赁、日用品租赁、商务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展览展示、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运、仓储服务、劳务服务;信息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
成立日期: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营业期限:2001年11月26日至2051年11月25日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7月19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袋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与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20日在其货架上发现的两袋待售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均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生产许可证书编号:QS430118010239,生产标准号:SB/T 10553,其商品标签上标注保质期:八个月,生产日期分别为2016年10月26日与2016年11月19日。根据该商品标签标注的保质期与生产日期计算上述三袋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保质期分别于2017年6月26日与2017年7月19日到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2016.10.27至2017.5.18期间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订货通知单》、《天津泽天销售单》、《收货区系统截屏》显示,当事人在此期间共进货6个批次共160袋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该6个批次未有上述超过保质期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的生产批次,但当事人未能证明其超市内出现的上述超过保质期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的来源。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说明》显示,当事人在2017年6月25日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共销售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24袋,除一袋由消费者购买的超过保质期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外,当事人销售的其他23袋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的生产日期已无法查询;当事人对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的进货价格为人民币7.724元/袋,当事人对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9.9元/袋,由此,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一袋获利人民币2.176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18元。
本局于2016年6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北稽食听告〔2017〕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与津市场监管北稽食罚告〔2017〕 16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本局定于2017年11月22日举行听证。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1日申请撤销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相关证据:
1.2017年7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货架上悬挂有待售超过保质期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
2.2017年7月21日对当事人职员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2017年8月28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2017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的具体情节。
3.现场拍摄实物及销售小票照片9张,共5页,证明消费者购买的超过保质期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的价格及当事人货架悬挂 待售超过保质期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的事实。
4.消费者举报信1封、消费者提供的购买上述商品全过程的视频资料1份,证明消费者举报的超过保质期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为当事人销售。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2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职员证复印件2份、职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授权委托人、职员的合法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的具体来源。
7.当事人提供的《说明》1份,共1页,证明自消费者举报的超过保质期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过期之日起至案发当事人销售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的数量。
8.当事人提供的《订货通知单》、《天津泽天销售单》、《收货区系统截屏》复印件共25页,证明自消费者举报的超过保质期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生产之日起至案发当事人购进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的批次、数量及价格。
9.当事人提供生产商、销售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与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检测报告复印件共8页,证明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为正规产品,其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真实有效。
10.当事人提供的《证明》1份,共1页,证明天津市泽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为其经营的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的供货商。
11.当事人提供的由天津市泽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共1页,证明该公司未出售给当事人上述超过保质期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虽然当事人提供的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的进货及批次证明中未体现涉案的过期食品,但其在销售货架上陈列过期食品并销售获得盈利,然而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说明上述涉案过期商品的确切来源。因此无论是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还是其待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状态,都足以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所有权及经营状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8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洽洽多味香瓜子260克两袋;
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银行对公窗口: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天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日博365投注网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