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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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立彬(原天津市河东区赵立彬煤制品经营部)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2-13 10:08:17 关键词:赵立彬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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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立彬(原天津市河东区赵立彬煤制品经营部)制售不合格蜂窝煤案天津市河东区赵立彬煤制品经营部1.2E+14 赵立彬津市场监管东质罚字〔2017〕445号2017年5月19日收到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二十六站出具编号为NO:2017-121W检验报告一份,反映赵立彬经营的天津市河东区赵立彬煤制品经营部涉嫌存在生产、销售不合格蜂窝煤行为。经查,赵立彬(天津市河东区赵立彬煤制品经营部)2017年 5月16日生产的蜂窝煤3吨(抽查涉及批次),每吨成本300元,售价每吨300元,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900元 ,获利0元。                                                    
   上述商品于2017年5月 17日经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二十六站检验,所检项目中干燥基灰分、干燥基高位发热量两项质量指标不符合DB12/106-2015《工业和民用煤质量》民用成型煤中蜂窝煤质量指标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不要求复检。
罚款《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主动履行,15日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0629 
1、处罚种类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填写(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等)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送达当事人日期
3、备注栏,主要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比如变更行政处罚,可以填写在此项。具体填写格式为:该案于XX时间予以公开,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予以变更
4、表中日期填写格式:设置为文本型,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140101
5、合理缺项可以不填
6、表中的英文索引必须正确,不能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