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瑞姿尚服装有限公司制售不合格连衣裙案 | 天津瑞姿尚服装有限公司 | 91120102697447020L | 3.3E+17 | 林志勇 | 津市场监管东质质罚〔2017〕942号 | 2017年7月3日收到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出具编号:2017050430103010007552检验报告一份,反映天津瑞姿尚服装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生产、销售不合格连衣裙行为。经查,天津瑞姿尚服装有限公司生产的连衣裙共计20件(其中两件用于检验),每件连衣裙售价236元,货值金额4720元。销售0件,获利0元。 上述商品于2017年5月 4日经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检验,所检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9862-2013、FZ/T81004-2012标准,依据CCGF102.5-2015,判定被抽产品不合格。当事人不要求复检 | 罚款 |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主动履行,15日 | 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0731 | |
1、处罚种类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填写(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等) | ||||||||||||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送达当事人日期 | ||||||||||||
3、备注栏,主要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比如变更行政处罚,可以填写在此项。具体填写格式为:该案于XX时间予以公开,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予以变更 | ||||||||||||
4、表中日期填写格式:设置为文本型,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140101 | ||||||||||||
5、合理缺项可以不填 | ||||||||||||
6、表中的英文索引必须正确,不能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