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9月4日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津食安办〔2017〕29号)要求,结合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六督查组对我市食品安全督查情况,进一步推进我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以及销售过期食品、擅自篡改保质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两项专项整治工作,强化案件查办力度,确保取得实际效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落实责任,有力有序有效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行动,市级将成立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组长将由市食安办主任林立军担任,副组长将由天津检验检疫局、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商务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委、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将由上述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组成,同时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也要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好本条口、本区域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
请市级各有关部门于2017年9月22日前将本单位参加“市级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联络员(加盖单位公章)报市食安办(附件1)。请各区于9月22日前将本区联络员(加盖单位公章)报市食安办(附件1)。
二、提升办案数量和质量
各区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政府责任,组织区域内相关职能部门全面开展两项专项整治工作。特别要突出加大对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和查处力度,切实提升本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办案的数量和质量,确保打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同时要充分发挥协管员“千里眼”“顺风耳”的作用,及时发现案源线索,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也要通力协作,紧密配合,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重拳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以及销售过期食品、擅自篡改保质期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办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要尽早介入调查,主动侦办。各有关部门在查办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时,既要打点、打面,更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一定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严禁以罚代刑、以罚代管和办理人情案等事情发生,切实提升案件办理的数量和质量。
三、认真落实月报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市整治的工作情况,两项专项整治工作均采取月报制度。市食安办制定了《天津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案件情况月报表》(见附件2,此表由市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填写报送)和《销售过期食品、擅自篡改保质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打击行动情况月报表》(见附件3,此表由各区食安办负责填写报送)。请各区(区食安办)、市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填写报表,并对本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特别要总结整治中的经验、问题,收集整治中的亮点和影像资料,形成月小结,于每月24日前与月报表一并报市食安办,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四、强化督导检查
各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形式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和检查。各区要从面上对本区域进行全面督导,市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线条上对本条口进行督导检查。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指导解决。对工作不认真,任务落实不到位的,要发送督办函,指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时限,跟踪督导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市食安办也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全市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区政府、各市级责任部门年终绩效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并将督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通报。
附件:1. 参加市级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回执
2. 天津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案件情况月报表
3. 销售过期食品、擅自篡改保质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打击行动情况月报表
附件1 参加市级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回执
单位(加盖公章): 领导小组 姓名 职务 手机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副主任 成员 (市级部门填写) 联络员 (市级部门和各区填写)
附件2 | ||||||||||||||||||||||||
天津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案件情况月报表 | ||||||||||||||||||||||||
填报部门(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 ||||||||||||||||||||||||
案件 环节 | 行政处罚立案数 | 采取处置措施 | 罚没款(万元) | 移送案件数 | 受理案件数 | 公安主动侦办案件数 | 控制嫌疑人数 | 备注 | ||||||||||||||||
责令整改 | 停业整顿 | 依法取缔 | 吊销证照 | 新发行政许可 | 关停网站 | |||||||||||||||||||
食品生产环节 | ||||||||||||||||||||||||
食品销售环节 | ||||||||||||||||||||||||
食品销售环节 | ||||||||||||||||||||||||
保健食品生产环节 | ||||||||||||||||||||||||
保健食品销售环节(实体) | ||||||||||||||||||||||||
保健食品销售环节(非实体) | ||||||||||||||||||||||||
进口食品环节 | ||||||||||||||||||||||||
进口保健食品环节 | ||||||||||||||||||||||||
直销企业环节 | ||||||||||||||||||||||||
广告环节 | ||||||||||||||||||||||||
填表人: 审核人: | ||||||||||||||||||||||||
附件3 | ||||||||||||||||||||||||
销售过期食品、擅自篡改保质期等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治理打击行动情况月报表 | ||||||||||||||||||||||||
填报区(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 ||||||||||||||||||||||||
项目 场所区域 | 行政处罚立案数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罚款(万元) | 吊销证照 | 移送案 件数 | 受理案件数 | 公安主动侦办案件数 | 控制嫌疑人数 | 备注 | |||||||||||||||
重点场所区域 | 农村小食杂店 | |||||||||||||||||||||||
农村小餐饮店 | ||||||||||||||||||||||||
城乡结合部小食杂店 | ||||||||||||||||||||||||
城乡结合部小餐饮店 | ||||||||||||||||||||||||
校园周边 | ||||||||||||||||||||||||
学校食堂 | ||||||||||||||||||||||||
建筑工地食堂 | ||||||||||||||||||||||||
农贸市场 | ||||||||||||||||||||||||
批发市场 | ||||||||||||||||||||||||
其他场所区域 | ||||||||||||||||||||||||
填表人: 审核人: | ||||||||||||||||||||||||
注:本表由各区食安办汇总本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有关情况后,如实填报。 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