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宁稽质罚[2017]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基本情况 | 当事人:天津龙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120221000081961 住所:天津市宁河县岳龙镇岳龙村东丰李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耀义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伍佰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7月22日 经营范围:金属制品、型钢、钢结构制造、销售;钢板带切割加工;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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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元整(1900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1月17日 |